解答:
1、画店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未侵犯李某的权利。因为本案中画店委托李某作画,由画店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画店。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作为所有人的画店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而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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