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或排他性。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动产生的,而是需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审查以后,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财产法、担保法等法律中,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则把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或“无形准动产”。[3]这些不同的表达,均反映出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有别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权的特殊性,即使相对于债权、商业票据权、合同权等无形财产权,它仍具有本质上的特殊性。
具体而言,它有以下特点:
1。1。2。1 无形性
专利权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的无形性。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财产权的分离性和抽象性,专利权一定是与有形财产及其权利相分离的,而且,其权利的体现比有形财产、非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的权利更为抽象。
二是其权利范围的不确定性,有形财产、非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的权利内容、范围容易确定,而专利权的内容、范围往往需要依据法律文件,经过分析、解释才能得以确认的。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专利权的侵权认定及保护,比有形财产及非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要复杂得多。
专利权有什么特点?
主要特点如下:
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
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
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期限性
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无形性
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否则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