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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原则是注册在先,对于使用在先的商标权利的例外保护是有限制的,只针对驰名商标、和他人抢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因此乙厂可以向工商局提出侵权查处要求,投诉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
2、若甲无相应证据,则甲将被判定侵权,侵权日自1990年3月起。
3、作为甲方可以继续使用,采取的法律手段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以自己使用在先,乙恶意抢注为由,但需提供相应证据,但甲必须在1995年3月前提出申请。同时向工商局说明此情况,要求等待另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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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原则是注册在先,对于使用在先的商标权利的例外保护是有限制的,只针对驰名商标、和他人抢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因此乙厂可以向工商局提出侵权查处要求,投诉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
2、若甲无相应证据,则甲将被判定侵权,侵权日自1990年3月起。
3、作为甲方可以继续使用,采取的法律手段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以自己使用在先,乙恶意抢注为由,但需提供相应证据,但甲必须在1995年3月前提出申请。同时向工商局说明此情况,要求等待另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