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中国的商标权依照中国的法律获得,在中国领土范围内受中国的法律保护,新加坡的商标权依照新加坡的法律获得,在新加坡领土范围内受新加坡法律保护。所以即使先在新加坡获得了商标注册,但如果没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只在新加坡享有商标权,在中国没有。谁最先在中国注册此商标,谁就在中国享有商标权。(中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以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授予申请在先的那个人商标权)
但是有个例外情况就是,在外国注册的商标已经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那么除了这个外国商标的持有人可以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外,其他人即使先于外国商标持有人在中国申请注册这个商标,也会被驳回或者被异议或者被撤销,并且还不能使用。当然这种情况下的商标权处理过程比较复杂。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首先使 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2)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 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3)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 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